创业板ETF东财 (159205):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创业板ETF东财 :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5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6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100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指数计算。 当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100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nindex.com.cn/index.html。 4、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创业板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创业板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9月17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9、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部分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59、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传真:021-2352 6940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构二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进,副董事长,硕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办公室总监助理、期权事业部总监助理、期货衍生品一部总监助理,上海贝耳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战略总监。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代任督察长。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金杜(上海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晓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之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韦林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浦东新区政协委员、上海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服务团副团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理事、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上海市青联法律界别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专家、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第一届资产证券化委员会委员、张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青岛律师学院授课专家等职务。 罗妍,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子不语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航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若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自2010年加入复旦大学,从事金融、财务相关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行为金融学、资产定价、共同基金等。 董毅,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先为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2016年3月至今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监事 陆文澄,执行监事,学士。现任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代任督察长,简历同上。 顾勇,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经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科技金融部总经理、副总裁,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吴逸,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 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量化投资负责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等职务。 倪永彪,总经理助理,学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控经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逸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硕士。简历同上。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量化投资部总监吴逸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监倪永彪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宝音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风险管理部总监倪永彪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及责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化的形成。 (3)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3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30.43亿元,同比增长1.8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0.49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025.72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824.7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传真:021-2352 6940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189 9269 联系人:伍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层/24层/25层 负责人:王善良 联系人:邓炜 经办律师:邓炜、王家璐 联系电话:+86 21-58785888 传真:+86 21-5878686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胡本竞 联系人:曾浩、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月10日证监许可〔2025〕65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六、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已购买过由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一经申请,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接上例,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5元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1.00=1份(保留至整数位) 净认购份额=1,000+1=1,001份 即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8元,其中 8元为认购佣金,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份,获得1,001份本基金份额。 4、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80%=4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80%)=50,400元 净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4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后,可得到50,005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ⅹ有效认购数量?/1.00 ????=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 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若某一股票在 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网下股票认购的深圳市场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费用/佣金(如适用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费用/佣金的),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具体操作依据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则办理。 6、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基金管理人计算或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认购费用/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1.00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各 20,000股和40,000股,至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假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6.50元和8.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20,000股股票A和4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5%,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份额=(20,000×16.50)/1.00+(40,000×8.50)/1.00=670,000份 认购佣金=1.00×670,000/(1+0.5%)×0.5%=3,333元 净认购份额=670,000-3,333/1.00=666,667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666,667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了3,333元的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各 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假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6.50元和3.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6.50)/1.00+(20,000×3.50)/1.00=235,000份 认购费用=235,000×0.8%=1,88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880元的认购费用。 7、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网下股票认购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9、特别提示 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间的费用、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