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00210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包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信息事项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 (五)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 (六)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赠与或受赠事项。 (七)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项第1目至第3目情形之一的。 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八)出现下列其他重大信息事项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4.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8.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2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4.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5.实施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26.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吸收合并、分拆上市、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 2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2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至证券部。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当日,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持续跟踪所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相关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获批或否决的相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室、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列重大信息事项时,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信息发生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按要求按时报送至证券部,积极配合证券部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即信息报告义务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督促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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