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002105):融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7:15:54 中财网
原标题:信隆健康:融资管理制度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统一性原则: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效益性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多种融资方案进行综合评估,采用合理融资方式,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适量性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五)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董事长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融资项目的审批和下属公司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且发行对象为关联人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条 公司财务本部是公司实施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
(三)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实施;
(四)审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重要融资活动;
(五)对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公司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财务部根据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二)融资用途;
(三)融资方式及对象;
(四)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等(如有);
(六)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权益性融资项目由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财务本部拟定初步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三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情况和融资资金运用状况应按月送达公司财务本部审查。公司财务本部应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由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对外借款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

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多付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由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须加强对担保业务的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所有对外担保均需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具体参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融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及时按《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融资方案、融资进展、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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