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3000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20:43 中财网
原标题:数码视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含有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定的会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两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A股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四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六条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第十九条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的价差绝对值×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份数量。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时(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股份变动告知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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