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30007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登记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循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其他董事会认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参与传递、使用、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报备。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具体要求参见《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董事会可以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以及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内幕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多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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