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30014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25-04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15:00 至下午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48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娴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6人,代表股份1,021,272,741股,占公司有38.9410 11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 964,093,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5人,代表股份57,178,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8人,代表股份58,941,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5人,代表股份57,178,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98,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34%;反对2,4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7%;弃权1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395,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91%;反对2,4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37%;弃权1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 关联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郑琪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2,500,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27%;反对28,56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6%;弃权2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7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62%;反对28,56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65%;弃权2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639,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4%;反对17,26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8%;弃权3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8,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29%;反对17,26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963%;弃权3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8%。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叶永祥律师、何佳佳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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