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000045):《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1:55:28 中财网
原标题:深纺织A:《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市纺 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 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更换。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3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新股、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七)拟订本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八)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拟订本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确定本公司的派息、分红、配股和发行股票的基准日 期;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和更换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拟订公司薪酬制度;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 果; (十八)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效 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 效激励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下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公开交 易事项;券及上市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 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拟订本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确定本公司的派息、分红、配股和发行股票的基准 日期;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 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十五)制订董事会年度报告,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九)拟订公司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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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审议批准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利润总额超 预算20%以上的预算调整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为公司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证 券发行、融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提供服务 之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和费用确定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 (二十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二十)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 果; (二十一)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 效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 长效激励方案; (二十二)审议批准下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公开 交易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为公司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证券 发行、融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提供服务之 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和费用确定事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 (二十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4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等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2、其他资产: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处 置,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值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或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或 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超过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处置该资产所产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对 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2、其他资产: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处 置,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值或者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下同)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 或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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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利润或者该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 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超过10%,且绝对额超过人民 币100万元;或所处置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 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1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的。 …… (五)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的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或单笔或累计 为同一担保对象或者同一担保事项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的内部融资担保事项。 (六)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审议批准本公司单 笔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累计计提、转回 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正常按 照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减值准备除外);以及审议批准本公司 财务核销事项。 (七)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审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 款行为,但两种情况除外:(1)存贷款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 务的;(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 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处置该资产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该资产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超过 10%,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所处置资产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 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 (五)除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均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六)除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 行为,但两种情况除外:(1)存贷款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 的;(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及 出席会议的2/3以上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借款份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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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1)(2)规项定。 (七)除本条第(一)至(六)款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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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履行相应程序。
5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7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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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8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应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9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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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0第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会、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11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2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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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审计和咨询结果,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的同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时,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3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需要 披露,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分别披露各独立董事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4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其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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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提供充分依据。(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15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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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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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考核机 制等事项,按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制 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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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6第三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 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 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17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董事长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第四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董事长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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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做相应记录。
19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20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议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1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22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表决意见、授权期限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23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 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 前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 名独立董事宣读上述会议决议。 ……
24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 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五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
25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 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发新股、发行债券 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五)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事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上市方案;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八)审议批准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 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6第五十一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第五十八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27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 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前审议 的,说明上述会议决议情况;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将“公司章程”的表述调整为“《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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