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市纺
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2 |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
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更换。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3 |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新股、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七)拟订本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八)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拟订本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确定本公司的派息、分红、配股和发行股票的基准日
期;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和更换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拟订公司薪酬制度;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
果;
(十八)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效
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
效激励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下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公开交
易事项; | 券及上市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
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拟订本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确定本公司的派息、分红、配股和发行股票的基准
日期;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
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十五)制订董事会年度报告,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九)拟订公司薪酬制度;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二十一)审议批准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利润总额超
预算20%以上的预算调整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为公司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证
券发行、融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提供服务
之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和费用确定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
(二十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
果;
(二十一)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
效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
长效激励方案;
(二十二)审议批准下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公开
交易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为公司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证券
发行、融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提供服务之
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和费用确定事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
(二十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4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等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2、其他资产: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处
置,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值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或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或
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超过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处置该资产所产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对
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2、其他资产: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处
置,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值或者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下同)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
或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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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生的利润或者该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
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超过10%,且绝对额超过人民
币100万元;或所处置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
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1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的。
……
(五)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的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或单笔或累计
为同一担保对象或者同一担保事项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的内部融资担保事项。
(六)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审议批准本公司单
笔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累计计提、转回
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正常按
照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减值准备除外);以及审议批准本公司
财务核销事项。
(七)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审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
款行为,但两种情况除外:(1)存贷款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
务的;(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
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 | 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处置该资产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该资产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超过
10%,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所处置资产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
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
(五)除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均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六)除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
行为,但两种情况除外:(1)存贷款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
的;(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及
出席会议的2/3以上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借款份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1)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1)(2)规项定。
(七)除本条第(一)至(六)款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规则规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定履行相应程序。 |
5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6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
7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8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应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9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10 | 第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会、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 第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12 | 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 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审计和咨询结果,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的同意。 |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时,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1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需要
披露,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分别披露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14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其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并提供充分依据。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
15 | |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考核机
制等事项,按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制
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6 | 第三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
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
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
17 |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 |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董事长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 第四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董事长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做相应记录。 |
19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
20 |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议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21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
22 |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表决意见、授权期限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
23 |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
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
前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
名独立董事宣读上述会议决议。
…… |
24 |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
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 第五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 |
25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
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发新股、发行债券
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五)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上市方案;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八)审议批准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
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26 | 第五十一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 第五十八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
27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
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前审议
的,说明上述会议决议情况;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将“公司章程”的表述调整为“《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