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工股份(92006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0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八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九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不得对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具体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经办部门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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