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瓷股份(00121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9)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31:14 中财网
原标题:华瓷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9)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八)检查公司财务;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根据《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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