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8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四 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或由董事会决议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 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 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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