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9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 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财务信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舞弊识别与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的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 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 (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制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 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协调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 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项目 和重大合同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十一)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审计部正常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 会应赋予审计部以下职权: (一)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相关单位、文件、资产、账簿及 人员进行审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产权证明、重要经营决策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瞒报、谎报; (三)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出席、 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与审计业务相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签字确认,不得阻碍审计调查; (五)公司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的问题整改、机制 优化、管理改善、责任追究等有建议权。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出现本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有处罚建议权;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 委员会报告; (七)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 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信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 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同时公司严格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以保证审计人员胜任力及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保持独立,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 公司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 费、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根据项目需要,必要时可以 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 (三)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 内部审计通知书; (四)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 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 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六)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连同被审计对象的 反馈意见形成审计报告,按程序提交审计负责人审核报批后发布正式报告; (七)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及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公司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 范围及决策程序执行,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所属企业所管理的主 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 (一)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公司 审计部根据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专项要求,进行立项并成立专项审计组。公司审计部根据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人员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二)内部审计人员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 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根据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被审计对象整个任职期间,职权所涉及的主要经济活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责任认定; (四)聚焦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核心目标评价其决策 合规性、经营效益性和廉洁自律性。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五)公司审计部应当将经交换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 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并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公司审计部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审 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 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组织对审计工作底 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公司商业机 密、技术秘密、审计证据、审计结果等保守秘密。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传播或泄露信息。根据批准对外传递资料时,应对资料接收者强调保密义务,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向公司 审计部反馈整改举措、责任人、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公司审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 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审计部发现的具有重要管理价值、改善效 果、警示意义的问题,公司内部可在专题会议、培训与宣贯活动中进行展示,引发管理思考、推动管理改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审计部门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 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以下情况且不构成犯罪的的单 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公司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审计部移交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串供、伪造证明材料、掩盖事实等手段,对抗公司内部审 计; (三)打击报复诬陷内部审计人员; (四)拒绝提供或故意拖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故意提供资 料不完整; (五)拒绝确认或不按期确认审计事实,阻碍审计工作开展; (六)不如实反馈信息和确认问题;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 浪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 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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