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53:47 中财网
原标题: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组织机构......................................................................................................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5
第四章 授权制度......................................................................................................6
第五章 业务流程......................................................................................................6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7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7
第八章 报告制度......................................................................................................9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9
....................................................................................................10
第十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一章 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组成,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三)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五)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职责:
1.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并通知风险监控组;
3.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1.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2.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3.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八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计部和财务部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总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申请、资金管理等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3.经过专业的期货、期权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期货操作员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期货操作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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