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凯文(002425):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6:16:33 中财网
原标题:ST凯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2/3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70%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三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四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

第十五条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须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若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有关责任人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须及时启动相应的反担保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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