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文(002425):内部审计制度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该抄送公司审计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研发、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营销环节部分主要针对自营店、柜的审计。 专项审计包括募投项目资金审计、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管理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 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该在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一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七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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