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文(00242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6:16:27 中财网
原标题:ST凯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项目如附件一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市公司负责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十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送要求(如年度统计报表等),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须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登记在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知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为本人为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相关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可以向其要求适当的赔偿。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附件三: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函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身份证 号码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届时确定并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致: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
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函
致:
我公司根据贵方要求报送的(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公司公开披露以前严格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公司披露该信息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同时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员,感谢您的配合。

……………………………………………………………………………………………………
回执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贵公司报送的(文件名称)信息及《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本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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