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000951):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6:16:22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重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8月26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
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股东会
  
监事会、监事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 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除公司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或”之外, 全文“或”修改为“或者”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 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 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新增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4,869,360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74,869,36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第二十七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应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 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删除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 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 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 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 本公司股份收购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不论数额大 小;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包括 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 保、资产委托、收购、出售和合并等风险投 资和重大经济合同等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如有改动,以每次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任一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如有改动,以每次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地点为准。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其他有关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 体原因。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其他有关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者解释。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 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股东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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