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意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至一百二十七条的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修订分别提交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拟对上述治理文件相关内容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2023)》《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获批准后,本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的设置,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关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
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
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 |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七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八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 第八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
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其他股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本章程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向人民法院起诉公
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本章程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董事会决议
确定的人员。 |
第十六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的内
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外资股。公司的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
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下属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
个人名义持有。 | 第十六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的内
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外资股。公司的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
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下属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
个人名义持有。
除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外,境内上市内资股和境外上市
外资股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一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
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
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
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
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三条
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
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
(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
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
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
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
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
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
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
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
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
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义务。
第三十三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
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
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
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
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
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
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
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
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
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
变更登记。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适
用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上市内资
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适用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一条
……
(5)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师报告;
…… | 第四十九条
……
(5)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及董事会报告、审计师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五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 第五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五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若有)、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若有)、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
之三十)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
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定
义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六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
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 …… |
第六十四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六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
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
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以书
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
第六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
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发出通
知当日和会议召开当日。本章程中的营业日
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 第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 21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发出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发出通
知当日和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八十六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
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
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
或反对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
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第八十五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
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
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
或反对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
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
第八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八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
10
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八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
主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未推选出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
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
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
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名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九十七条
……
如任何股东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在某
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 | 第九十六条
……
如任何股东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
权,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票,不得计入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人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 | 表决结果。如任何股东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在某一事项上被限
制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
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相关的投
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 |
第九十八条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
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公司
股票上市的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
要求,股东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
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
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
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
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
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
撤回。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一百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
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
对票。 | (已删除) |
第一百О一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
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
多投一票。 | (已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一条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
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
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 (已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二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 | (已删除)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
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 (已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就
每一个提名以单独提案的形式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该股东大会决议形成
后就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并应就每一个提名以单独提案的形式进
行。
股东会就选举 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
序,依次决定当选人。同时,董事当选人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于该股东会决议形成后就任。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 (已删除)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 10名董事组
成,其中1名为董事长。中国广核集团有限
公司推荐 4名董事,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推荐1名
董事。另外 4名董事为独立董事,按上市地
的上市规则选聘。
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职务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
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
董事。独立董事(也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交易规则》定义下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指在公司不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
并与公司和股东没有任何其他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其中1名为董事长。中国广核集团有限
公司推荐 3名董事,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推荐1名
董事。3名董事为独立董事,按上市地监管
规则选聘。1名董事为职工董事,经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职务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
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
董事。独立董事(也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交易规则》定义下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广东恒健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分别享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可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
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 | 第一百一十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
议,其中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
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享有一名董事的提
名权。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
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可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
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
的索偿要求不受影响)。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出的索偿要求不受影响)。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股票各上市地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在个性、品格、独立性
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二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
规定对独立董事在个性、品格、独立性和经
验等方面的要求,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5% 5
股份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按照公司股票各上
市地规则的规定尽快披露。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
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董事会将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
定尽快披露。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
补选。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工商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工商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
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
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
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
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
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
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批准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
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
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
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 (已删除)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送达全体
董事和监事。 | 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14日以前送达全体
董事。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包括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包括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
书面提案等方式进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各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核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或其他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九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
规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设立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核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委员会主任,且为会议召集人。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
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至少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核安全委员会重点关
注核电厂与核安全的可靠性,主要通过审阅
相关报告,与内外部沟通以及现场调研方
式,了解和研究公司的核安全现状和趋势,
为董事会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支持。核安全委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关于核安全状态的汇
报;
(二)听取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核安全状
态的独立评估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必要的
现场检查、指导和调研活动;
(四)向董事会汇报意见和建议;
(五)就股东会关注的核安全事项给予
适当回应;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对
董事会负责。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协助总裁工作。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总裁 1名,对
董事会负责。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总裁每届任期 3年,总裁连聘
可以连任。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名,
协助总裁工作。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十三章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 (已删除) |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第二百О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
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或以红利形
式进行其他分配,如已进行分配,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或以红利
形式进行其他分配,如已进行分配,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五)公司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 | 第二百条
......
(五)公司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将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
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将
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
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新增)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新增) | 第二百〇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
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
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
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第二百二十三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
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
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或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由董事会
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 第二百一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聘任、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 | 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会在拟通过决议,
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
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
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
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
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 |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立即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第二百五十六条本章程所述“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
东发出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
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中国报刊上刊
登公告,有关报刊应当是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就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
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
该公告必须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
交所网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布。 |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章程所述“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
东发出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
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有关信息披露媒体
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就向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
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
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的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以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布。 |
第二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五十七条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
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
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
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 | (已删除)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
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
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
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
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
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
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
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
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
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
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
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
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
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
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境内
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则。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第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
第五条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除
股东年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
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书
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
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当日的持股数计算。 | 第五条 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除股
东年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
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书
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当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六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
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外,境内上市内
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 | (删除)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类别股东。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
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类别股东会议通过。 | |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股
份回购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
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股
份回购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的提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 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30%
资产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
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
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
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
确、具体。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其他事项。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
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
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
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
体。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3%
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 | 第十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1%
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提案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提案或事项,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
会负责提出。 |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提出,一般由
董事会负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负责提
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股东应负责提出提案。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监事会应负责提出提案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应负
责提出提案。 | |
第十五条 提案涉及下列情形时,视为
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
请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
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
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
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
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
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
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
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
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
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
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 | (删除)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
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
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
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
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
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
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废除《公司章程》第九
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所规定的条
款。 |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
议召集人负责发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的要求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
召集人负责发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
要求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七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于股东年
会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
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通
知发出日及会议召开当日。本规则中的营业 | 第十三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于股东年
会召开 21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公司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
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通
知发出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
子。
……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二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
具体原因。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
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专人送
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
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内资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刊登,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在符合公司股票各上市地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适用方式发出或提供。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
少 2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通
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
权)以公告、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
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对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股东会通知用
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在符合公司股票各上市地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股东会通知也可以《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适用方式发出或提供。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但是,发起人股东不受上述表述约束。 |
第十九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
送达有权在类别股东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 (删除)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以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方式作
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 |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以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方式作
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限。
……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
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
事项对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
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
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股东大会的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限。
……
(五)如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将
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
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
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
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
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股东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上述投票时间应结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不时调
整。
……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上述投票时间应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不时调整。
…… |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就每一个提名以单独
提案的形式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惩戒。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
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应就每一个提名以单
独提案的形式进行。
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
序,依次决定当选人。同时,董事当选人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
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
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
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
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
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八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期限内,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或通知未载明
的事项。 | 第二十三条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期限内,将出席会议的
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
第二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
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
之前发布通知,说明迟延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
通知,说明迟延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 |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
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
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
的代理人签署。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
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
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应当加盖法人或组织印章,或者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其代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签名。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签名。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三十三条 ……
如该股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
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
在任何股东大会或者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
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
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
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
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
(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
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
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 第二十八条 ……
如该股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
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1名或以上人士
在任何股东会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
果1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
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
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
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
司的个人股东。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
行登记。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
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或
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其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
登记。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
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
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件、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
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10人为
限,超过10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10位股
东。 | (删除)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
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应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并
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应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
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九条 ……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
合法有效的股东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 第三十三条 ……
(二)提案人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
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代理人
做提案说明。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在股东年会上,每名独立
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都
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
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不得对提案搁置或不予表
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
出决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赞成票。 |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
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赞成票。 |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有义务提请
股东大会对提案采取记名投票进行表决。每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个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 | 会议主持人有义务提请股东会对提案
采取记名投票进行表决。每个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
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普通决议
1.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
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支付
方法事宜;
……
(二)特别决议
1.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一)普通决议
1.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
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支付方法事宜;
……
(二)特别决议
1.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5)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第四十九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
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
规则第十五条(二)至(八)、(十一)至
(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议上具
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
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向
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
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
指在《公司章程》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
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
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
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
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
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 (删除) |
第五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
经根据前条规定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
可作出。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
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境内上
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
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
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 | (删除)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
上市交易的。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任何股东须按上市地上市规则在某
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
如任何股东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某一事项上放弃
表决权,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票,不得
计入表决结果。如任何股东须按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某一事
项上被限制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相关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
第五十二条 ……
股东(股东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股东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表决票并投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股东代理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
有权多投一票。
会议主持人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
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现在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应当作为公
司档案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的,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
议的,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
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