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福达合金(603045):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1:16:22 中财网
原标题:福达合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董事会审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

第十二条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九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根据主合同约定展期的除外)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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