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兰黄(000929):对外捐赠制度(2025年8月)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 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 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 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 程序,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 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 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 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 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 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 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 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 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 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 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对外捐赠 项目,由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 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下同); (二)单笔或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含)的对外 捐赠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单笔或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含)的对 外捐赠项目,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 方案,捐赠方案应至少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受益人)背 景及资质审查情况、捐赠财产类型、数量及价值(含估值依据)、 捐赠实施方式与时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等。 捐赠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公司财务部门复核其财务影响 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 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 施。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 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 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行政部门归档并建立备查 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 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 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 分,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