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30043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对申请版本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有关登记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作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 □豁免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 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