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水务(00855):建议发行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遷冊往百慕達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5) 建議發行及購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權、 重選退任董事、 及 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假座香灣仔灣道18號中環廣場64樓6408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頁至第19頁。無論 閣下會否出席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表格,並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將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金鐘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將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頁次 釋義 ............................................................... 1董事會函件 ......................................................... 3附錄一 - 建議重選之董事資料 ...................................... 8附錄二 - 說明函件 ............................................... 11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15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備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假座香灣仔灣道18號中環廣場64樓6408室(或 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 信號、或香政府宣佈「極端情況」於同日上午九 時正在香生效之情況下,改訂於二零二五年九 月二十二日同一時間及地點)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指 載於本通函第15頁至第19頁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sset Full」 指 Asset Full Resources Limited,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其全部已發行股本由本公司主席 兼執行董事段傳良先生全資及實益擁有 「相聯法團」 指 具有收購守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會」或「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會或當時獲正式授權之委員會「?業日」 指 香銀行開門?業之日子(不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公司細則」 指 本公司之現有公司細則 「中央結算系統」 指 由香結算設立及運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緊密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本公司」 指 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 遷冊往百慕達之有限公司 「核心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結算」 指 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幣元」 指 幣元,香法定貨幣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發行授權」 指 授予董事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述期間內行使本 公司權力以發行及配發新股份之一般授權,股份 數目最多達本公司於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 份數目之20%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括香、澳 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購回授權」 指 授予董事會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述期間內行使 本公司權力以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股份數目最 多達本公司於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 之10%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幣0.01元之股份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香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庫存股份」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遷冊往百慕達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5)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段傳良先生(主席) Clarendon House 丁斌小姐 2 Church Street 李中先生 Hamilton HM 11 段林楠先生 Bermuda 非執行董事: 總辦事處及香主要?業地點: 李浩先生 香灣仔 白力先生 灣道18號 王小沁小姐 中環廣場64樓6408室 劉玉杰小姐 獨立非執行董事: 周錦榮先生 邵梓銘先生 何萍小姐 肖先生 敬啟: 建議發行及購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權、 重選退任董事、 及 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言 本通函旨在徵求 閣下批准有關授出發行及購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權及重選退任董事之建議,同時向 閣下提供有關該等建議之資料。該等建議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舉行之本公司股東大會提呈予 閣下批准。 本公司購回其本身證券之一般授權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普通決議案,以授予董事會購回授權。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為1,626,712,346股(不括庫存股份)。待必要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及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並無再發行或購回任何股份,悉數行使購回授權將因而導致本公司可於二零二六年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前之期間內購回最多達162,671,234股股份,佔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之10%。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後,購回授權於二零二六年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前將仍然有效。 按照聯交所上市規則所載監管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於聯交所購回其本身證券之有關規則,本公司須向 閣下提供所需資料以供 閣下考慮購回授權而編製之說明函件,有關資料載於本通函附錄二之說明函件。 發行本公司新證券之一般授權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普通決議案,以授予董事會發行授權及透過加上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之總數方式擴大發行授權。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為1,626,712,346股(不括庫存股份)。 待必要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及假設於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前並無再發行或購回任何股份,悉數行使發行授權將因而導致本公司可於二零二六年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前之期間內發行最多達325,342,469股股份,佔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不括庫存股份)之20%。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後,發行授權於二零二六年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前將仍然有效。 於最後可行日期,董事暫時無計劃利用發行授權發行本公司股份,惟認為發行授權符合本公司之利益,可為本公司帶來靈活性。 重選退任董事 根據公司細則第86(2)條,任何獲董事會委任之董事之任期為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將合資格於該大會上膺選連任。 因此,獲董事會委任為董事之白力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將合資格膺選連任。 根據公司細則第87條,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在任之三分之一董事(或倘數目並非三(3)之倍數,則取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數目)須輪值退任。退任董事均符合資格膺選連任。輪值退任之董事括(須確定輪值退任之董事人數)任何有意退任而無意膺選連任之董事。其餘退任之董事將為自上次膺選連任或獲委任以來任期最長而須輪值退任之其他董事,如有超過一位董事上次乃於同一日獲委任為董事或膺選連任,則會以抽籤方式釐定退任(除非彼等另行達成協議)。 根據公司細則第87條,於股東週年大會將須退任之董事為丁斌小姐、段林楠先生、邵梓銘先生及何萍小姐。彼等均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邵梓銘先生及何萍小姐已就上市規則第3.13(1)至(8)條所述各項因素(亦涵蓋彼等之直系家屬)以書面確認彼等之獨立性。提名委員會與董事會均信納彼等之獨立性。 邵梓銘先生及何萍小姐為董事會提供寶貴的貢獻及見解。提名委員會已考慮邵梓銘先生及何萍小姐之經驗、技能及專長,以及根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考慮董事會整體的成員多樣性。董事會依據提名委員會之推薦認為邵梓銘先生及何萍小姐將繼續提供寶貴見解並對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有所貢獻,應予重選連任。 邵梓銘先生已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超過九年。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1第二部分守則第B.2.3條,其委任須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批准通過,方可作實。多年來,邵梓銘先生對本公司之?運及業務已累積深入知識,並一直為本公司提供客觀見解及獨立指導。董事會認為,邵梓銘先生長期在任並不會影其行使獨立判斷,並信納彼具備所需誠信、技能及經驗,可繼續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身份客觀地作出有意義之貢獻。董事會認為,重選邵梓銘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之董事之履歷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委任核數師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之公佈,內容有關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羅兵咸永道」)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退任本公司核數師以及建議委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新核數師。 考慮到羅兵咸永道自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一直擔任本公司核數師,董事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認為,為維護良好的企業管治及保持本公司核數師之獨立性,現為更換本公司核數師之適當時候。董事會認為,建議更換核數師符合良好企業管治實踐,有利於維持外聘核數師之獨立性及客觀性,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因此,羅兵咸永道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且不會尋求續聘。 本公司根據百慕達法例註冊成立。據董事會所知,百慕達法例並無規定退任核數師須確認是否有任何與其退任有關而彼認為應提請本公司證券持有人注意之情況。 因此,羅兵咸永道並無發出有關確認書。 董事會經審核委員會推薦,議決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建議委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 董事會確認,本公司與羅兵咸永道並無意見分歧,亦無其他有關建議更換核數師之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頁至第19頁,通告所載之普通決議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以批准(其中括)發行授權、購回授權以及重選退任董事。 據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及所信,概無股東須就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應採取之行動 本通函隨附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會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 閣下填妥代表委任表格,並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將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金鐘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將仍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或在股東週年大會因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香政府宣佈「極端情況」而改訂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舉行之情況下,則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期間概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所有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將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適用之過戶表格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於香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之辦事處進行登記,地址為香金鐘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責任聲明 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各董事願就本通函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推薦意見 董事會認為,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發行授權、購回授權以及重選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因此,董事建議全體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有關決議案。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段傳良 謹啟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資料如下: 執行董事 丁斌小姐,現年49歲,在財務管理及稅務規劃方面積累超過20年經驗。丁小姐畢業於鄭州工業大學,主修財務及計算機管理。丁小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丁小姐於二零零七年加入本集團。丁小姐於過往三年並無在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 丁小姐與本公司並無訂立服務合同。彼並無固定任期,並須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膺選連任。丁小姐有權收取之酬金為每年幣1,265,000元,該酬金乃根據市價及預期彼為本集團業務付出之時間、努力及專長而釐定。丁小姐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於最後可行日期,丁小姐擁有5,700,000股股份之權益。除上述外,丁小姐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權益。丁小姐於本公司多家附屬公司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層職位。丁小姐概無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之資料,亦無其他資料需要敦請股東注意。 段林楠先生,現年34歲,於北京師範大學主修心理專業。段先生於二零一一年加入本公司,任總裁助理,主要專注於酒店經?和智慧水務業務。同時,段先生協助本公司董事負責資本市場和投資關係等方面工作。段先生於二零一五年獲委任為本集團旗下於南京的酒店總經理,並負責本集團內多間酒店建設、採購及日常運?。 段先生於本公司不同附屬公司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職位。彼現時亦於本公司相聯法團康達國際環保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136)擔任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段先生在人力資源及企業管理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彼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主席及執行董事段傳良先生之子。除上述外,段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在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 段先生與本公司並無訂立服務合同。彼並無固定任期,並須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膺選連任。段先生有權收取之酬金為每年幣2,178,000元,該酬金乃根據市價及預期彼為本集團業務付出之時間、努力及專長而釐定。除上文所披露外,段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於最後可行日期,段先生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權益。段先生概無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之資料,亦無其他資料需要敦請股東注意。 非執行董事 白力先生,現年51歲,畢業於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學歷。彼歷任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新聞處副處長、處長(期間掛職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區長助理,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建設指揮部黨組書記、常務副總指揮),中國人民銀行團委書記(司局級)。 現任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該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約5.02%。彼目前擔任廣東省建築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2060.SZ)非獨立董事,該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白先生亦擔任中國大唐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98)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彼曾擔任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0402.SZ)董事,該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白先生於二零二五年加入本集團。除上述外,白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在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白先生與本公司並無訂立服務合同。彼並無固定任期,並須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膺選連任。白先生已自願放棄收取任何酬金。除上文所披露外,白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於最後可行日期,白先生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權益。除上述外,白先生並無出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白先生概無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之資料,亦無其他資料需要敦請股東注意。 獨立非執行董事 邵梓銘先生,現年44歲,於二零零三年取得香浸會大學頒發之工商管理(會計)學士學位。彼為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以及香公司治理公會及英國特許公司治理公會(前稱英國特許秘書及行政人員公會)之會員。邵先生曾任久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58)之執行董事兼公司秘書,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英記茶莊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41)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聯交所GEM上市。邵先生曾出任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之持牌法團企業融資部門之高級經理,以及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之持牌人士,可從事第六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彼曾參與多項企業融資交易,括合併及收購、企業重組及一系列之集資活動。邵先生於二零一六年加入本集團。彼亦為本公司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除上述外,邵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在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 邵先生與本公司並無訂立服務合同。彼並無固定任期,並須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膺選連任。邵先生有權收取之酬金為每年幣300,000元,該酬金乃根據市價及預期彼為本集團業務付出之時間、努力及專長而釐定。邵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於最後可行日期,邵先生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權益。除上述外,邵先生並無出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邵先生概無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之資料,亦無其他資料需要敦請股東注意。 何萍小姐,現年53歲,畢業於內蒙古財經學院,取得會計學士學位。彼於國內證券業累積逾15年經驗,曾任一間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部高級經理。何小姐為本公司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彼於二零一七年加入本集團。何小姐於過往三年並無在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 何小姐與本公司並無訂立服務合同。彼並無固定任期,並須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膺選連任。何小姐有權收取之酬金為每年幣300,000元,該酬金乃根據市價及預期彼為本集團業務付出之時間、努力及專長而釐定。何小姐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於最後可行日期,何小姐擁有978,000股股份之權益。除上述外,何小姐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權益。除上述外,何小姐並無出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何小姐概無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之資料,亦無其他資料需要敦請股東注意。 本附錄為遵照上市規則之規定而編製之說明函件,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購回授權之資料。 1. 聯交所有關購回股份之規則 上市規則允許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於聯交所購回本身股份,惟須遵守若干限制。 上市規則規定,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之所有購回股份建議必須事先經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批准(無論是以一般授權方式或透過某項特定交易之特別批准),而將予購回之股份須為已繳足股份。於聯交所購回之股份數目最多為於有關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之10%。 2. 購回之資金 購回之資金將全部撥付自本公司之可動用現金流量或?運資金信貸,及將於任何情況下由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以及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可合法撥作購回股份之資金撥付。購回所動用之資金,將以本公司可合法撥作購回之資金撥付。該等資金括可供分派溢利,以及為購回而新發行股份之所得款項。此外,根據百慕達法例及其他適用法例及法規,倘於進行購回當日有理由相信本公司當時或在購回後無力償還到期負債,則本公司不得購回本身股份。 與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其最近期經審核帳目之編製日期)之財務狀況比較,董事認為,倘於建議購回股份期間全面進行建議購回事項,應不會對本公司之?運資金及資本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之不利影。倘行使購回授權會對本公司之?運資金或董事不時認為對本公司適當之資本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則董事不擬行使購回授權。 3. 股本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括1,626,712,346股股份(不括庫存股份)。待批准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之有關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並假設於最後可行日期至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期間並無再發行或購回任何股份,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可購回最多達162,671,234股股份,佔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之10%。 4. 購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東授予董事一般授權讓董事在市場上購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最佳利益。上述購回可能會導致本公司之每股資產淨值及╱或其盈利有所增加,惟須視乎當時之市況及資金安排而定,而董事僅會在彼等認為購回股份將對本公司及其股東有利之情況下方會購回股份。 本公司可視乎市況及本集團資本管理需要,於相關購回之時候註銷其購回之任何股份及╱或以庫存股份方式持有該等股份。 倘任何庫存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以待在聯交所再出售,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倘在有關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根據適用法律須暫停行使有關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應得權益的情況下,本公司不會行使有關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應得權益。該等措施可括由董事會批准(i)本公司將不會(或將促使其經紀不會)向香結算發出任何指示於股東大會上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庫存股份投票;及(ii)在股息或分派的情況下,本公司將從中央結算系統撤回庫存股份,並以本公司本身名義重新登記為庫存股份或註銷該等股份(在各情況下均須於股息或分派記錄日期前)。 5. 董事合規 各董事將按照上市規則、百慕達適用法例以及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行使購回授權。董事確認本說明函件及建議進行之股份購回均無異常之處。 6. 收購守則之影 倘股東所佔本公司投票權權益比例因購回股份而增加,根據收購守則第32條,有關增加將被視為一項投票權收購事項。因此,某位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之股東(視乎股東權益增加之水平)可取得或加強本公司之控制權,並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及第32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於最後可行日期,Asset Full及段傳良先生(其共同持有447,311,901股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約27.50%)及ORIX Corporation(其持有445,136,277股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約27.36%)為本公司之最大主要股東。倘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則段傳良先生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之權益將增至約30.55%,而ORIX Corporation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之權益將增至30.40%。因此,董事認為全面行使購回授權項下購回股份之權力將會導致Asset Full及段傳良先生以及ORIX Corporation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董事現時並無意購7. 董事、彼等之緊密聯繫人及核心關連人士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深知及確信,各董事或彼等各自之緊密聯繫人暫時無意在股東批准建議購回授權之情況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各核心關連人士概無知會本公司,表示擬在股東批准購回授權之情況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亦無承諾不會將所持有之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8. 本公司購回股份 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個月作出以下股份購回: 所付 所付 總支付 購回股份 最高價 最低價 金額 交易日 數目 購回方式(幣元)(幣元)(幣元) 二零二五年 340,000 在聯交所 5.98 5.91 2,024,800 四月十七日 場內 二零二五年 276,000 在聯交所 5.92 5.77 1,627,160 四月十六日 場內 二零二五年 220,000 在聯交所 6.00 5.96 1,316,200 四月十五日 場內 二零二五年 370,000 在聯交所 5.79 5.76 2,139,000 三月七日 場內 二零二五年 390,000 在聯交所 5.80 5.74 2,254,300 三月六日 場內 二零二五年 350,000 在聯交所 5.78 5.74 2,016,800 三月五日 場內 二零二五年 392,000 在聯交所 5.66 5.61 2,212,420 三月四日 場內 二零二五年 732,000 在聯交所 5.70 5.45 4,026,120 三月三日 場內 9. 股價 於過往十二個月各月及本月(截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後可行日期)內,股份於聯交所錄得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如下: 股份價格 最高價 最低價 幣元 幣元 二零二四年 八月 5.10 4.57 九月 5.32 4.27 十月 5.80 4.66 十一月 4.94 4.30 十二月 5.15 4.32 二零二五年 一月 5.15 4.47 二月 6.06 4.37 三月 7.05 5.42 四月 6.81 5.77 五月 6.30 5.67 六月 6.50 5.84 七月 6.73 5.91 八月(截至最後可行日期) 6.31 6.02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遷冊往百慕達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5) 茲通告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假座香灣仔灣道18號中環廣場64樓6408室(或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香政府宣佈「極端情況」於同日上午九時正在香生效之情況下,改訂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同一時間及地點)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以考慮下列事項: 1. 省覽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 2. 宣派末期股息。 3. (i) 重選丁斌小姐為執行董事; (ii) 重選段林楠先生為執行董事; (iii) 重選白力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iv) 重選邵梓銘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v) 重選何萍小姐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vi)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4. 考慮並酌情委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將予提呈之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5. 「動議 (A) 在下文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括出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括可兌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公司債券); (B) 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可能須於有關期間內或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括可兌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公司債券); (C) 董事根據上文本決議案(A)及(B)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形式)之股份總數(不括根據配售新股(定義見下文),或因根據本公司所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授出之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或於本公司可能發行之認股權證所隨附之認購權獲行使時而發行股份,或依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根據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不括任何庫存股份)之20%;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為準)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 (ii)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或百慕達適用法例規定本公 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方式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賦予之授權。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之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配額或經考慮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法例所訂明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按彼等認為必要或適宜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另作安排)。」 6. 「動議 (A) 在下文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於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及獲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 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發行股份,惟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購回該等股份時須遵照及根據一切適用法例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 (B) 上文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將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權,並授權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釐定之價格購回本 身股份; (C) 本公司根據上文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內將予購回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不括任何庫存股份)之10%;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為準)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 (ii)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或百慕達適用法例規定本公 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方式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賦予之授權。」 7. 「動議待召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及第6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本公司根據及遵照上述第6項普通決議案所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數,將會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據及遵照召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普通決議案可能配發、發行或處理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將予配發、發行或處理之本公司股份總數。」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段傳良 香,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括四位執行董事,即段傳良先生、丁斌小姐、李中先生及段林楠先生,四位非執行董事,即李浩先生、白力先生、王小沁小姐及劉玉杰小姐,以及四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周錦榮先生、邵梓銘先生、何萍小姐及肖先生。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指定另一名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此外,代表個人股東或法團股東之受委代表,均有權代表股東行使彼或彼等所代表之股東可行使之相同權力。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或如股東為法團,則代表委任表格須加蓋法團印鑑或經由法團負責人、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之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據以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送達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金鐘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所召開之大會,並於會上或於進行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惟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經作廢。 5. 倘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惟倘超過一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僅就有關股份而於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之聯名持有人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6.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或在股東週年大會因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香政府宣佈「極端情況」而改訂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舉行之情況下,則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期間概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所有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將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適用之過戶表格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於香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之辦事處進行登記,地址為香金鐘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 僅供識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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