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8731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2:25:35 中财网
原标题:新赣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76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1: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主动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在主动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 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系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说明会;
(五)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一对一沟通;
(九) 现场参观。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和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来访的特定对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应了解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事项内容,并进行预约登记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在董事长指导下共同完成。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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