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000905):《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司对外形象,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级党委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形式反映出来的涉及公司经营发展和与职工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将本制度所称舆情进行分级预警,分为重大舆情、较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已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焦点,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较大舆情:指受关注度较高、传播速度较快,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容易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度的舆情事件; (三)一般舆情:指受关注度低、传播速度慢,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仅局限于较小范围内的,不会形成舆情热度的苗头性倾向性的舆情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成员企业,公司成员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相关制度或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预案。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转换通道,防止非公共风险扩大为公共风险、非政治风险演变为政治风险,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 (二)“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预防为主、源头管控、抓早抓小的工作理念,提高舆情警惕性、敏感性,主动识别和防范舆论风险,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坚决防止一般舆情转换升级成重大舆情,避免引发意识形态事件和次生舆情事件; (三)统一指挥及回应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同应对,确保突发事件处置高效,联动协作有力。如公司需要对外回应时,应在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把发布流程,统一发布出口,明确一位对外发言人。此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发布与事件相关的信息。信息发布严格按照程序报审; (四)“真实权威、积极主动”。信息发布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遵循新闻传播规律,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把握好信息发布的时、度、效,快讲事实,慎讲原因,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组成。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领导:负责公司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重大舆情应对策略,确保舆情处置工作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一致; (二)决策指挥:在重大舆情事件中,负责决策和指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三)资源调配:综合协调内部及外部资源,确保舆情处置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源及时到位; (四)监督指导:对港务发展舆情办的日常工作及舆情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舆情处置工作符合公司利益和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上报:在重大舆情事件中,负责向上级党委、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报告舆情进展及处置情况; (六)复盘总结:组织对重大舆情事件的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舆情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条 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港务发展舆情办),机构设在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由分管舆情管理的公司领导兼任,成员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公司下属一级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港务发展舆情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负责统筹协调公司舆情处置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信息汇总:具体承担公司舆情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等职能,组织落实公司舆情处置相关要求,向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提供舆情处置建议; (三)执行落实:办理和督促落实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确保舆情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四)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公司舆情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舆情监测、预警、处置等环节的保障工作; (五)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舆情应急处置的宣传培训工作,提升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成员企业的舆情应对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负责主要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成员企业与之职能相关的其他舆情采集工作,并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监控社会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本部及公司成员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成员企业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企业,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港务发展舆情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成员企业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为实现舆情处置闭环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环节衔接有序、处置高效,明确以下工作机制: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成员企业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关注媒体发布的与本企业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港务发展舆情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收集和分析相应事件在资本市场的影响; (二)港务发展舆情办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对舆情的性质进行判断,确定舆情等级,研判舆论走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三)根据舆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解决处理线下问题的同时,及时处置相关网上敏感和有害信息,必要时组织网评员或借助媒体力量开展网上引导; (四)复盘反思机制:对突发舆情的起因、性质、影响开展复盘反思,整体分析总结舆情发展周期中措施效果、取得经验、短板不足等,以完善本企业舆情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舆情影响程度和等级实施差异化应急处置,确保精准应对,处置措施科学有效。 (一)对一般舆情:由港务发展舆情办根据舆情具体情况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督促涉舆情企业予以关注、核实,并视情做好线下处置和反馈。涉舆情企业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港务发展舆情办反馈处置情况; (二)对较大舆情:港务发展舆情办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研判后通报涉舆情企业主要领导,并报送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涉舆情企业开展线下核查处置,并在接到舆情通报的 2 小时内向港务发展舆情办反馈处置情况;港务发展舆情办及时跟踪网络舆情态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资本市场舆情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如属炒作造谣等有害信息,报本地网信、公安等部门进行跟踪、处置,防止进一步异化扩散形成舆情事件; (三)对重大舆情:港务发展舆情办向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并在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的授权下报告上级党委、市委网信办,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港务发展舆情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舆情应对措施,并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资本市场舆情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适时开展网上正面引导,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港务发展舆情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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