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301601):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3日 15:50:39 中财网

原标题:惠通科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01 证券简称:惠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27项子议案),上述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在公司现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以下内容:
原经营范围:
化工、化纤、尼龙、双氧水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分包及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化工装备及机械设备的生产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
化工、化纤、尼龙、双氧水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分包及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化工装备及机械设备的生产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第一条为维护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48 万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48 万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 以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化工、化纤、尼龙、双氧水的技术研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 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分包及整体技术解 决方案;化工装备及机械设备的生产与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化工、化纤、尼龙、双氧水的技术研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 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分包及整体技术解 决方案;化工装备及机械设备的生产与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 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 设备修理;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 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 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生态环境 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 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发电机 及发电机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 电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 电组件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 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 工;再生资源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 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 设备修理;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 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 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生态环境 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 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发电机 及发电机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 电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 电组件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 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 工;再生资源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048万股, 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04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048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 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 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 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第三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并说明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 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 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第四十四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 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万元;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且达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交易和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 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万元;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且达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交易和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及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 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第四十六条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 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行为, 达到如下之一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财 务资助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行为, 达到如下之一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财 务资助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 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霞独立董事的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 格的有效证明。合伙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 格的有效证明。合伙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应委派执行事务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除确有正当 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 出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 大会上接受质询的,不得请假。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 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交易事项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 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 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在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推荐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 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可以 向董事会推荐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其推荐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上述推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 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附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后就任,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之 日为止。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董事为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十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 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十二)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 止义务;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十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 止义务;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 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 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 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 免除责任;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 收益;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 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 免除责任;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 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 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 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不少于3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 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如董 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 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 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前述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前述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 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超过 300万元;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且达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交易和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和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 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超过 300万元;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且达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交易和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 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及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 时; (五)总经理或董事长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经公司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 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经公司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 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可以采用 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 记名投票方式。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 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通过网络、视频或电话等方式参 加会议可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或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通过网络、视频或电话、电子通 信等方式参加会议可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至少十年。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弃的票数)。(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弃的票数)。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 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提名委员会由三 名委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 内选举产生,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 员不少于二名。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在全 体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其中,由公司独立 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 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 于一名。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 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人才战略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第一款(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章程规定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章程规定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
(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代 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委派、更 换或推荐,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三十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三百万元以下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代 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委派、更 换或推荐,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三十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三百万元以下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劳动 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向 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四条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 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 责。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删除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删除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删除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 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形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 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 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 2.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 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 2.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 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 且超过5,000万元。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 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 且超过5,000万元。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 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 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 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 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 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督促其及时改正。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 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日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日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等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等形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 邮件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 件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刊为刊登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刊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 前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 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 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前 述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在本章程尚未依法修 订完成之前,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前 述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在本章程尚未依法修 订完成之前,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第二百〇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第二百〇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自然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法人或者 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五)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自然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法人或者 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五)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扬州市数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 调整或补充后,于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章程同时废 止。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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