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301601):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3日 15:50:36 中财网
原标题:惠通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
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或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
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
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境外子公司应在遵守驻地国(地
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执行管理。公司分公司、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以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
支机构等管理控制适用于本制度。

第六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以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
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
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
利。

第九条 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配,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子公司应结合其未来发展和经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其章程的规定由其董事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股东会/股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
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须及时在其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作出决定,下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作
出决定,下同)或股东会会议/股东决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
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董事决定、监事会
决议/监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等重要
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
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
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人事部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境内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
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
控制度,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六条 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子公司需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内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投资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子公司自行选择是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须服务于公司总体的战略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
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
得从事此类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
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
制度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依
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下同)或子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议决定,
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汇报给公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
序,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
他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
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属于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是其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
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
制度的文件资料。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
保证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更新。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公司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建立适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长/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核准后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现有制度或政策与本制度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董事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决定、股东会/股东决议/决定
等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允许的形式进行修正。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熟知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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