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3007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20:00:25 中财网
原标题:精研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之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应当严格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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