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600981):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规〔2022〕7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商品、货币、利率等为标的资产,通过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而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活动。其中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健审慎原则: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业务匹配原则:交易的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且在规模、方向、期限上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存在风险对冲关系。 (三)统一管控原则:公司负责管理负责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审批业务资质、年度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合规管理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以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为目的。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公司应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操作主体”)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各操作主体应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自身业务需求,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细则,细化操作规程,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规惩戒机制,并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业务资质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核准具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具体工作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 (一)操作主体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本单位董事会审议。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的完善性和内控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机构、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人员配置的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财务承受能力的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交易目的、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核准事项变更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重新审批。 (三)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重点监管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重新核准。 第六条 公司设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组长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公司风控法律部、资产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相关人员联合参与,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修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操作主体业务资质,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审核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并听取上年度报告; (四)审核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细则、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办法;(五)负责监督操作主体风险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 (六)负责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审查及日常监督; (七)其他有关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事项。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公司风控法律部和资产财务部,其中风控法律部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资产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涉及风控、交易、财务、法律、审计等职能应内嵌于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业务日常风险监控及系统性风险监测;承担交易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操作方案、交易执行与日常管理;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承担法律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开展业务合规性审核;承担审计职责的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第八条 操作主体应建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本单位风控、交易、财务、法律、审计等相关部门或职能条线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手册或实施细则、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办法;(二)编制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申请报告、业务年度计划、业务年度计划、新增品种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并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三)指导交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四)制定相应风险预警、风险处置机制,经操作主体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五)在授权范围内制订、调整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 (六)日常监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的执行情况,对套期保值业务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七)跟踪、分析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定期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告;(八)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九)其他有关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对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要条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控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操作主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操作主体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操作主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不得开展额外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操作主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不超过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年度计划与操作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上年实施效果、管控能力等条件制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应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可滚动使用,即在本年度计划获批前,可使用上一年度批准范围内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十六条 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操作主体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并自行按内部决策流程完成审批后,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方案应包含保值数量、资金计划、对应实货情况、成本及基差测算、合约选择、建仓价位、建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提示、触发风险应急措施的价格波动指标等内容。未经批准的业务操作方案,操作主体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四章 规范操作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操作主体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相应的衍生品头寸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每年年初或根据公司通知,制定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新增品类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新增品类的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套期保值业务模式与业务流程、内控体系完整性及有效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人员配置及业务授权的合理性、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 第二十一条 操作主体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书面授权管理,授权书应列明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衍生品品种、交易额度、授权期限等内容。操作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授权书的约束性条款;授权书由操作主体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若人员职责或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被授权人自通知中止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力。严禁操作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二十二条 操作主体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十三条 操作主体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使用和追加的审批程序,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四条 操作主体应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及时预警。业务信息系统应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嵌入内控制度要求和风险指标体系,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期货操作事前应有完整明确的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并经操作主体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方案内容应包含保值数量、资金计划、对应现货情况、成本及期现基差测算、合约选择、建仓价位、建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提示、触发风险应急措施的价格波动指标等明确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应指定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以下简称“操作部门”),操作部门应严格按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进行交易操作,方案中需明确交易种类、约定币种、金额、预计期限、预计汇率或利率等,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操作。 第二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操作部门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操作主体操作部门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操作主体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套期保值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套期保值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五章 报告机制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持有衍生品头寸期间,操作主体应实行逐日内部报告机制,跟踪测算资金风险和套期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防止透支开仓或被强制平仓。对于套期保值业务日常开展情况,由操作主体的风险管理部门或交易部门牵头建立台账,会同财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核对,并向本单位经营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一条 操作主体应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分别报送月度、季度、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持仓(品种、规模、时间)及相应的实货合约和现货规模、保值策略、止损限额设定、资金占用情况、衍生品和现货盈亏情况以及风险敞口评价、套期保值效果与未来价格趋势分析、各类审计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主体要进行“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汇总完成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并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包括业务执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套期保值效果等,并初步申报核定公司下一年度计划,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操作主体应于24小时内向公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突发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并及时报告后续处理情况。 (一)衍生品市场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连续大幅波动; (二)衍生品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且需要超计划补缴保证金;(三)衍生品头寸对应的实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并可能产生损失;(四)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累计)已确认损失及浮动亏损达止损数的50%,或期现货亏损合计金额超过时点期货最大净持仓规模的10%等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五)衍生品经纪公司存在违约风险; (六)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违规交易且导致重大风险; (七)其他可能导致出现损失风险或法律纠纷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操作主体财务部门须于每月度结束后5日内在财务月报系统中报送交易金额、已确认损益及浮动盈亏金额等信息。公司资产财务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一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当达到披露标准后,按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操作主体操作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约定金额、价格和期限,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六条 操作主体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出现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操作主体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操作主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操作主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风控法律部、资产财务部通报相关情况,公司风控法律部、资产财务部准备相应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操作主体的套期保值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公司管理部门重点关注操作主体的业务操作方案是否与年度计划匹配,实际执行中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和损失。审计部应当定期对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第四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的,予以通报、约谈。对报告信息严重失实、隐瞒资产损失以及不配合监管工作的严肃问责。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确认、风控等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并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操作,或泄露交易相关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操作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若因泄密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泄密人员责任。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违规操作,按相关规定追究越权操作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苏汇鸿战〔2024〕1号)同时废止。公司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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