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专业
结构合理。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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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
董事会秘书一人。 |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
一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设董事会
秘书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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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 |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补偿等内容。《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
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
行利益输送。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分别由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相关制度有关
条款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
补偿等内容。《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
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
输送。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分别由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相关制度有关
条款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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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
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除外),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决定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
聘任和解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
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除外),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决定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
聘任和解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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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
关决议,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与公司
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 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
关决议,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五名,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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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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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须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活动的
重大交易行为,具体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须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活动的
重大交易行为,具体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
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
零点五的交易;
(五)日常经营事项中,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或
者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
包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
(六)公司或交易所认为的日常经
营事项中所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
(七)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
(八)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
五的交易;
(五)日常经营事项中,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或
者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
包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
(六)公司或交易所认为的日常经
营事项中所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
(七)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
(八)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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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
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重大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
裁等行使。 |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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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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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行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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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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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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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
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个工
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立即
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
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
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个工
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立即
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
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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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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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规定的时间事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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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
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
据。 | 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
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
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
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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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
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
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
做好相应记录。 |
第十七条 当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董事会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 第十七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明确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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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
监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和总裁有
权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下
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和总裁有权向董事
会提交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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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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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提
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
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为:
(一)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提
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
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关联董事”是指: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关联董事”是指: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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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
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能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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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 |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应当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
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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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议案
时,董事可表示同意、反对及其理由或
弃权及其理由。独立董事可表示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议案
时,董事可表示同意、反对及其理由、
弃权及其理由。独立董事可表示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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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会议记录应该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本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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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人发言的记录进行修正或作出说明性
记载,但如与原观点相悖,需通告全体
与会董事。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本
人发言的记录进行修正或作出说明性
记载,但如与原观点相悖,需通告全体
与会董事。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除上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