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30078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的内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 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被否决的董事会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及信息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及信息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前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管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部门、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秘书指派专人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六)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的;(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存档,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签字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尽忠实、勤勉义务向董事会汇报的书面材料;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 (四) 子公司的经其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的材料原稿; (五) 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签发的材料原稿; (六) 其他应当存档的资料。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之制定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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