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容外,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全文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因增加和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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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远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
第八条 董事局主席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局主席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局主席或总裁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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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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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
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人员应当独立
于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局、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
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
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
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
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人员应当独立
于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局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
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
司及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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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
关规定办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董事局主席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
…… |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
关规定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局
主席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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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总裁提请董
事局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裁、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总裁提请
董事局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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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公司治理要求规范
运作,秉承“创新创造价值,价值成就客户”的核
心价值观,围绕客户需求,以智慧发展港口,以联 |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公司治理要求规范
运作,秉承“弘毅共进,笃行致远”的核心价值观
坚持创新发展,立足华南、面向全国,统筹推进一
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四个一
流”港口建设,致力成为以港航物流和新能源为核
心的一流综合物流服务商和新能源投资运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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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实现价值,最终实现打造一流港口运营服务商和
新能源投资运营商的愿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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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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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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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珠海市纺织工业
集团公司、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及广东
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认购股份78,469,000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
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868,700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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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4,000股、2,2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
股数3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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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19,734,895股,
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19,734,895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局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局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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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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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动。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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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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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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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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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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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及时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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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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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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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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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述有
关信息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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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局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局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局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局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局、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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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局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局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局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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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局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局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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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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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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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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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循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 |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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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 |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 |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 |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 |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 | |
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 | |
议和董事局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 |
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 | |
|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 | |
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 | |
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 | |
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 | |
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
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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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公司董事局应立即申请 | |
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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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 | |
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 |
公司董事局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按程序予以罢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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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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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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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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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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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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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
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93号铭泰城市广场1栋20
层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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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九条 董事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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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
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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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局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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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局,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局,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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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予配合。董事局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予配合。董事局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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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局、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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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
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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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
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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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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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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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 |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 | |
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 | |
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 | |
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
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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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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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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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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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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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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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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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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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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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局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局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局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局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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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局、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局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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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局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局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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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成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局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局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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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局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局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局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局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局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局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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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局议事规则);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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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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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
董事局、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条
……
公司董事局、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
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
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
本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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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 |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 |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
| |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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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局、监事
会、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不含股票代理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局、监事
会、持有或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以书
面形式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局、连续180天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不含股票代
理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
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局、持有或合并持有1%以上
公司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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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应在推选董事、监事人选前发布“董事、监事
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人数、提名人资格、
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候选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
事局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
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
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
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
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
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
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
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应在推选董事人选前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
告”,详细披露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候选人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局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
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
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
董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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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
| |
| |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九十六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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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日立即就任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日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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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
| |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
| |
| |
| |
|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五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局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局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局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 |
事局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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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 |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出席董事局会议,对所议事 | |
项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提供电子通讯保障董事履行 | |
职责;如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 |
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 |
| |
| |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 |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 |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 |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 |
董事局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局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局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局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局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局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局低于法定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局时生效。 |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其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或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其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或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
| |
|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成员中应当有1/3以 | |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 |
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 | |
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文
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
| |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局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
| |
|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
| |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 |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 | |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 |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
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局,对股东大会负
责。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局主席1人。董事局主席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局,董事局由9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局主席1人。董事局主席由董事局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局成员中应当
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
人士。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
……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局主席召集,董事局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局主席召集,董事局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局临时会议。董事局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局临时会议。董事局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局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局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局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局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局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局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局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局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局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局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方式。
董事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局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方式。
董事局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话或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和表决。董事可采用传真、邮件、其他电子通讯等
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局会议,如
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或通过公司提供的电子通讯设
备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
事未出席董事局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出席董事局会议,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提供电子通讯保障董事履
行职责;如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董事未出席董事局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局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局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
公司情况,认真审核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在
董事局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局。董事局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局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局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局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局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局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局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局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审计和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局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审计和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局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
局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
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局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 |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 |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 |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 |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局、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
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会、董
事局、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提高效益、
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3-7名,
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3-7
名,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七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局会议上
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局、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局的报告制度;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 |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 |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 |
| |
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 | |
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 |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 |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 |
| |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局会议,并对
董事局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 |
| |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 |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 |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 |
| |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 |
| |
| |
| |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人。监事会中 | |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 |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 |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
| |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公 | |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 |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 |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九)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 |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 | |
局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 |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
报告。 | |
| |
(十)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 |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 |
| |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 | |
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接受询问和调查。 | |
| |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 | |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 |
| |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 | |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 |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 |
| |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 |
| |
| |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
少保存10年。 |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由董事局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或相互评
价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由董事局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或相互评价等
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局、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局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
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
由公司予以披露。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
决定。在董事局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局批准,
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
董事局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局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 第一百八十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 |
|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局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含现金分红)的制定的论证
与决策程序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董事局向股东
大会提出。
监事会应对董事局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含现金分红)的制定
的论证与决策程序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董事局
向股东会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
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业务和长期发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及资金需
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含20%),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不动产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20%。 |
| |
|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 |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 |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含2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不动产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20%。 | |
| |
| |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
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
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局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局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局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局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局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局应当认真研究 | |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局审议。 | |
| |
| |
|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 |
| |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局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 | |
| |
| |
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局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 | |
| |
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 | |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 |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 |
| |
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修改
程序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程序。并由董事局提交
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 |
| |
| 局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修改
程序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程序。并由董事局提交
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经董事局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
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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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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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局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和审计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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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局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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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局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局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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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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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局决议。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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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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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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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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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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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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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 |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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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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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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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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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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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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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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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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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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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
关系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
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
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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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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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局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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