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8月1日,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部分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四个归属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192,445,000股变更为194,136,5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92,445,000元,变更为194,136,5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2024年11月9日、2024年11月29日、2025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44.50万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13.65万
元。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5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6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
| | 值。 |
7 | 第十九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6,400万股,由
全体发起人以公司2014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发起
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 第二十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6,400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
2014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
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
8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9,244.50万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9,413.65
万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 |
9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10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11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12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3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14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
| |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5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1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
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
集;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18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
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
其对查阅、复制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承诺函。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 |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19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0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1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2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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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4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5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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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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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28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29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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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对外担
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及公司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其中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
按照本项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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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30 | 第四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除本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
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
事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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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
|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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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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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事
项应当经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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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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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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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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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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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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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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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 |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0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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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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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
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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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
|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加盖公
章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企
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
法出具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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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
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企业股
东的,应加盖企业股东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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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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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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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7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 |
48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 |
| | |
49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
| | |
| | |
|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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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0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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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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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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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 |
54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
| | |
| 10年。 | 于10年。 |
55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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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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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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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
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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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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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
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
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
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
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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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60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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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具体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表决。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但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但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
特别指明的除外)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具体为:由监事会主席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经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但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关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关于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
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立即
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
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
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
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
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
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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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
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
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
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
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东会选举决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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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将不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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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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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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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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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66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当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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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68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六)项、第(八)项
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
应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
下一届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
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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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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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
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
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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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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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71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72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
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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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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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
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
合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
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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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5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6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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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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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
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规定其具体
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等内容。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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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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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该情形下,须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该情形下,须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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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
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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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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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从董事中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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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
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经理等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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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一百一十三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 |
84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
者邮件(包含电子邮件)方式。 |
| | |
85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提议时应当
经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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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87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88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8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9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9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9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9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9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96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9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9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
9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0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10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0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104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05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项、第(五)项、第(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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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合同中涉及提
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
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
益输送。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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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
(30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
总经理人选。 |
108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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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0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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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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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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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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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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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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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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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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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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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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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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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2名和公司职工代表1
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占监事总人数的1/3。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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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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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
使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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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二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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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
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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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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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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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
|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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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128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
方式分配股利。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
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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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
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
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
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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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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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31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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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3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
| |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13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13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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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137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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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13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40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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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1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142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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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14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146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147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述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述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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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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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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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150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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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52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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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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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154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则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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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156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实施中,若出现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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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或者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
158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此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调整以及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