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688793):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9:10:55 中财网
原标题:倍轻松: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会以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等。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将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和完整披露该事项,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节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投诉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电话咨询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且在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六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回答相关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七节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一条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八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将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七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九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节股东会
第五十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五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具体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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