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置监事,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增加设立公司职工董事的规定;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义务;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未逐项列示。就上述事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制度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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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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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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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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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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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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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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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8,463.4731万股,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8,463.4731万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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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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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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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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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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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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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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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 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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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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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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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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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
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劵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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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予以提供。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并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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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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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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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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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 |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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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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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做出书面报告。 | 删除此条。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此条。 |
…… | |
| 【新增】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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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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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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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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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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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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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及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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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以下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具体按照公司《济
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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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向董事会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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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实施细
则办理。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场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此外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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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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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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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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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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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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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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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须予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须予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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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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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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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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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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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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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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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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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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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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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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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列席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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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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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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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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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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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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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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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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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
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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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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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本条删除。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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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董事会或监事
会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本届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核候选人建议名单,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董事会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本届董事会审核候选人建议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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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的提案,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
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30%以上,股东大会进
行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选举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的提案,并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
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选举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表决。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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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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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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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 | 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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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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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的名额不超过两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当公司职工人
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
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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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下列行
为:……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下列行
为:……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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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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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五)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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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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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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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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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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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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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删除此条。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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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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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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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单项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数达到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以下的由
董事会决定,30%以上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
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下:……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单项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数达到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
事会决定,30%以上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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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
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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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删除本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本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所涉及金额5%以内的调整决策权;
(四)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外的资产购买、出售、处置、租入、租
出等事项所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10%以下的决策权及相应合同的签署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所涉及
金额5%以内的调整决策权;
(四)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外
的资产购买、出售、处置、租入、租出等事项所涉及金额
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决策
权及相应合同的签署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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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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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可以书面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书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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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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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节】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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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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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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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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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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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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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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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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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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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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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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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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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成员中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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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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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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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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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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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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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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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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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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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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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本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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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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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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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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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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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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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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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
(2)按要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弥补亏损、
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原则上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
(2)按要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
(4)年度分红时,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弥补亏损、
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原则上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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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分红中
所占的比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3、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
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
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相关事项。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因国家
法律法规……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分红中所占的比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
3、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
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
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结合公司具
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相关事项,提
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
实施。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
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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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变更。如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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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六十条当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期末资
产负债率超过80%;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数;当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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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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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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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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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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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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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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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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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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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以公告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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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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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做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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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应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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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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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做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
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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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须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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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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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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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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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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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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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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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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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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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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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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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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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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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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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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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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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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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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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