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688160):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 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科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5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32,20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4,999,940.3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6,609,246.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5〕3-45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将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管理,并与国泰海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5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5〕3-45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6,609,246.28元,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后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8月 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8月 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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