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688160):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5页三、附件……………………………………………………………第6—9页(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6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7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8—9页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501号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步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上海步科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上海步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海步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海步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上海步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5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832,20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8.06元,共计募集资金464,999,940.36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5,579,999.2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59,419,941.0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810,694.8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56,609,246.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本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45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2023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1月15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并进行延期,调整后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66,115.62万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7年第四季度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1日,本公司未发生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36,233.94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复印件仅供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 审〔2025〕3-501号后附之用,证明李振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本复印件仅供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 审〔2025〕3-501号后附之用,证明张旭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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