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60316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 就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5-94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注销”)及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行权”)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注销及行权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3年 7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3年 7月 2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3年 7月 22日公告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3年 8月 1日(上午 9:30-11:00,下午 13:00-15:00)。 4、2023年 7月 22日至 2023年 7月 31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公司于 2023年 8月 2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 2023年 8月 7日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一)本次注销的依据 根据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的情况如下: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中 33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560,064份;2名激励对象因 2024年度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 C,故第二个行权期个人层面行权系数为 50%,个人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年个人层面计划行权额度的 50%)需由公司注销,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 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280份。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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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符合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条件。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所涉相关手续。 (二)公司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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