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蓝丰生化(002513):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36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91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涉及的赔偿金额,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相应的负债和损益,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以下简称“投资者诉讼”)及进展情况,并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的终审判决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针对原告4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6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10月15日、2025年1月3日和2025年7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79、2025-002、2025-027)。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南京中院向公司送达(2025)苏01执1398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2、被执行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裁定书主要内容:在执行宋敬杰等投资者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蓝丰生化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苏0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公司自查,上述裁定事项共冻结公司8个银行账户,合计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918万元,实际冻结资金人民币7.74万元。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通过控股子公司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目前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未因本次银行账户冻结事项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法院判决,向投资者进行赔付,并尽快解除相应查封冻结措施。同时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向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依法追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后续进展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裁定涉及的投资者诉讼判决金额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918万元。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涉及的赔偿金额,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相应的负债和损益,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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