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603318):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职权 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有关组织与协调 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 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财务资 助的权限为: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 在《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交易标准以下的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或资产处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含对外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到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 点五~百分之五(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不含对外担保),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为 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含 对外担保)。 (三)决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事项。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 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五)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款规定 由股东会决策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上述“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六)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 经理办公会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须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在设立专门委员会时可制定专门委员会实 施细则。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 事规则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委派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 (八)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 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 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 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 件等;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如遇 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 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 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 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 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 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 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 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 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 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董事会会议不 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 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 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 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董事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等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 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独立董事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大会作述职报告。 第九章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会的重大经营 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 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 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 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 程序实施。 2.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年度银 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在行使 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 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3.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 的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同。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 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股东等提名确定。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以判断其可行性。 认为可行的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后,指派专人或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六)对质疑或提议罢免独立董事事项的处理程序:对于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须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 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 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立即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 对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有关聘 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审计机构的聘任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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