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603318):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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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发燃气: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职权
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有关组织与协调
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
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财务资
助的权限为: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
在《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交易标准以下的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或资产处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含对外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到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
点五~百分之五(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不含对外担保),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为
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含
对外担保)。

(三)决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事项。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
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五)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款规定
由股东会决策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上述“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六)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
经理办公会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须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在设立专门委员会时可制定专门委员会实
施细则。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
事规则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委派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
(八)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
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
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
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
件等;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如遇
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
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
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
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
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
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
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
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
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
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董事会会议不
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
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
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
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董事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等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
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独立董事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大会作述职报告。

第九章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会的重大经营
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
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
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
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
程序实施。

2.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年度银
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在行使
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
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3.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
的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同。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
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股东等提名确定。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以判断其可行性。

认为可行的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后,指派专人或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六)对质疑或提议罢免独立董事事项的处理程序:对于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须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
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
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立即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
对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有关聘
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审计机构的聘任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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