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603318):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 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 决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应按《公 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依照议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 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 行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 东并说明原因。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八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条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 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 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条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或资产处 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所称交易包括: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的关联交易,并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 派员参加股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 项对外担保情形,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和股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会 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 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 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 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制订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 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 会表决通过。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拟审议该解聘 或不再续聘事项的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根据股东名册确定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 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 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 一日备齐。 第三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股 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公司 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名册确认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等)应在公司通知的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 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会召开日报送公司复核(与传真件一致)。 第四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需在股 东会上发言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载明发言人姓名、代表 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 议主持人指定。 (二)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的,可以适当延长。 (三)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 终止讨论。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决定中途休 息。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五年。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是: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 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 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 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 单。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 2.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 提交股东会选举。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 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为止。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工会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第六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七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 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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