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兰微(600460):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8:16:13 中财网

原标题:士兰微: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会议资料目录
议案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
议案之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议案之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议案之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6议案之五: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7议案之六: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8议案之七: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10
附件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59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62
议案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即将届满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生效之日起废止。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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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议案之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本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前提。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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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议案之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本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前提。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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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议案之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本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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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议案之五: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并参照同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拟定为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含税),按月发放。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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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议案之六: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即将到期届满,公司拟进行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拟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9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杭州士兰控股有限公司和持股1%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陈向东先生、郑少波先生、范伟宏先生、江忠永先生、罗华兵先生、宋卫权先生、李志刚先生、李伟先生、田颖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最终本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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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议案之七: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即将到期届满,公司拟进行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拟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提名宋春跃先生、张洪胜先生、邱保印先生、汪涛先生和张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最终本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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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 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0]21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杭 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发 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330000100731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 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0]21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杭 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发 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33976Q。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者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 股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办 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以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其他权利。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四章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履行本制度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于本章程而言,为董事 人数不足10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所在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 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股东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名 册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 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 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 全体股东;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 其他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 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股东提名上述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提名函及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 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 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 选人。 (二)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人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 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四)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 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 束之时。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五章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 司股份。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第九十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解除其职务。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非职工代表 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 人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表决程序,在 股东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九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 保证: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 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 司所有。(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删除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删除
第一百零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 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 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 间为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删除
第一百一十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〇九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 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1、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十六)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1、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2、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规定应由公 司股东大会决策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并且董事会可 在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及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并 分别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进行规定。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其中,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实 施。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授权事项在股东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 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2、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 股东会决策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并且董事会可在权 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及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并分别 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 行规定。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其中,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 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实 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删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年度会议不以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 会议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者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作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同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删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 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 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新增第四章 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章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 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者通讯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采用通 讯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可均由非 独立董事组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 会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五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设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 员会会议。召集人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 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 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 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 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任董事的,在董 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 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六十六条删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 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 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 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 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 审议后形成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比如召开网上业绩说明会等形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 审议后形成年度或者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 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比如召开网上业绩说明会等形式)
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合规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二)股东会应依法合规地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 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 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事情。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临时监 事会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或者其删除
他快捷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议决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九章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九章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监管部门要求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 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定予以解散。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增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 (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 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 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 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 营活动。删除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剩余财产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相应制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附件,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百一十六条《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为本章程附件,如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的有关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的有关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删除
新增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为 准。
新增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将“或”修改为“或者”,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删除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作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亦作相应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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