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603011):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经营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经营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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