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融科控股(02323):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未能遵守上市规则;及继续暂停交易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35:41 中财网
原标题:融科控股: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未能遵守上市规则;及继续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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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融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1) 劉斐先生(「劉先生」)已提請辭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各自之成員職務,以投入更多時間於彼之其他業務承諾;及
(2) 麥國基先生(「麥先生」)已提請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主席以及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特別調查委員會各自之成員職務,以投入更多時間於彼之其他業務承諾。

劉先生及麥先生已各自確認,除應付劉先生及麥先生各自之未償付董事酬金外,劉先生及麥先生各自與董事會間並無意見分歧,且並無有關彼辭任之任何事宜須提請本公司股東(「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垂注。

董事會謹此機會對劉先生及麥先生於彼等之任期內對本公司作出之貢獻致以謝意。

3.27A條
於劉先生及麥先生辭任後,本公司未能遵守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以下規定:(i) 上市規則第3.10(1)條規定,董事會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ii) 上市規則第3.10(2)條規定,董事會須至少包括一名具備適當之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iii) 上市規則第3.10A條規定,本公司須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人數至少三分之一;(iv) 上市規則第3.21條規定,審核委員會須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一名為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具備適當之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審核委員會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
(v) 上市規則第3.25條規定,薪酬委員會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及(vi) 上市規則第3.27A條規定,提名委員會大部份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將根據上市規則第3.11條、第3.23條、第3.27條及第3.27C條規定,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且無論如何須於三個月內努力物色合適人選以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本公司將適時刊發進一步公告。

繼續暫停交易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起在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以待本公司刊發載有內幕消息之公告。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融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梁耀祖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李永軍先生(董事會主席)、邢梦瑋女士及劉傳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徐鑫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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