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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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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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信永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
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80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
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内部、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选选人的职业、历、、职称、细的的工作经、、全部职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选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
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
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
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
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
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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