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承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18 中财网
原标题:华信永道: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74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2:《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 方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 承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 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 诺”)。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 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六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方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六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七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 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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