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科技(834021):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0:31:01 中财网

原标题:流金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制度》不再施行。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制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 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流金岁月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11月15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规定由北京流金岁月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7579025679G。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21 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 号院3号楼2层B-0103房间 邮政编码:100041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Golden Times Media Technology Corp.,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 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103房间 邮政编码:100041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 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总工程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命:让视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命:网
界充满爱;愿景:网络天地,流传晶彩; 价值观:成人达己、智圆行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 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络 AI,流传算力;愿景:让视界充满 AI;价值观:成人达己、智圆行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 ……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已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 管机构。公司公开转让或发行股份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 总数为 2100 万股,公司发起人股东姓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 总数为 2100 万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
名、认购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认购方 式如下: ……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 认购方式如下: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为 308,999,983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08,999,983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原股东不享有对 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本条第二款第(二)、(三)、(四) 项规定的期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 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 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 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管理、保存。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管理、保存。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定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定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述知情权的请求,董事会秘书自收到上 述书面请求之日起5日内予以提供,无 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 (四)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 的行为提出质询。 (五)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 求,董事会秘书自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 日起5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 给予合理的解释。 …… (四)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 提出质询。 (五)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 对所查阅的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 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删除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 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 还安排。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被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删除
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占用或 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占用或转移 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恢复原状 或现状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 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占用或转 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 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源。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时,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时,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款第(一) 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款第(一) 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露义 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 关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审议。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露义 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 关部门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审议。
公司发生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 条以外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大会 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除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四十八条以外的交易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根据公司需要或日后颁布的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 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 可以另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公司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 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将于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召集人将于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股 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 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删除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是否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第六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投票代理委托书。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八)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五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或者说明。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国 家秘密不能再股东大会上公开等情形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国 家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等情形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需要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六)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六)公司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 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或者连续12个月 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定向 发行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或者连续12个 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定向 发行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 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 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低持股比例限制。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 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 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 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表决; (二)董事长或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 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非 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且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董事长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 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对得
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 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 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将非独立董 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 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不得当 选。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将非独立 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本条第一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内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生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离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 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并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第一百〇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 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 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程第一 百条所规定的披露。第一百〇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 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 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程第一 百〇五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为一年。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为一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删除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融资借款、 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 审计部负责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修改、解释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 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此进 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九)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 变更董事; (二十)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融资借款、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重大合同签订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 计部负责人;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并负责 解释本章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 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此进 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八)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 变更董事; (十九)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为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 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 司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的股东 提供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 事会应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 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删除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 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时间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 ……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七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总监、公司 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至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十一)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 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本章节全部删除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作内容主要包括: ……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作内容主要包括: ……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制度,并可以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 规定。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配。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 度,并可以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 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 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 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 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 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 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 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权益分派方案特殊情况 ……
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权益分派方案特殊情况 ……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 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 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http://www.bse.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bse.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工作,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证券法》 《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并制定《北京 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 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 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新增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不 超过”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足”、“以内”、“未达到”、“过半数”不 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均含本数;“过 ”“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