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00087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5-80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下 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1号楼A座2楼会 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9人,代表股份2,530,08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彭龙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24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8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弃权1,415,5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07,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4.605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2%;弃权1,415,556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86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150,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43%;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弃权1,21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1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4.4729%;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1%;弃权1,21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31%。 表决结果:李天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经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包括: 刘畅、张明贵、李建雄、杨芳、陶玉岭、周伯平、王佳芬、谢佳扬、李天田。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80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21%;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30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67,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7776%;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5%;弃权30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志广、荣子杨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 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八月一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