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688146):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时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 交易事项、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 任、被公司解聘;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二)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三)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 信息; (十四)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七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注:上述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 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市值”,是指 公司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重大交易中特别注意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报告,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外担保; (二)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已经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成交额,达到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注:以下为股东会审议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50%以上。 第十条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累计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 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五)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六)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 (十九)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 清算; (二十)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异常波动; (二十一)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通知; (二十二)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控制权变动、对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 序、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者传闻; (二十九)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 (三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或出现债务逾期 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三十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等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三十二)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重大诉讼、仲裁,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及实施决议; (2)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须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 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 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 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四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第十六条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 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解释有关问题。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负责。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 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将追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解 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 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原《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特气董办发〔2023〕258号)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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