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施的、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核内审内控体系建设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内审内控纲领性文件及核心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主动提出,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章程等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审计费用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对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开展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战略经营目标及风险特征,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六)视管理需要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负责人的任期或(七)视管理需要对公司关键岗位的履职情况及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六条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三)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要求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活动等一切资料;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脑数据、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六)查阅审计范围内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日常运营系统中产生的各项经营数据; (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整理质询笔录; (八)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管控力度、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管理缺陷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紧急制止等临时措施,提出纠正意见及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以不发送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并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与被审计单位对重大审计事实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呈批后,内部审计部门应组织被审计单位拟定整改计划并对整改情况予以跟踪。被审计单位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间,确保整改计划切实可行并完整落实。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半年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年,涉及刑事诉讼案件及监察底稿等文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可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报请公司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拒不落实整改要求,对整改计划的拟定不予配合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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