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7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若本规程的任何条款与日后颁布、修订且依法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以后者为准,并应依照该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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