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30045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18:41:05 中财网
原标题:山河药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 7、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除国家统一会计政策调整外,因发生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 露的;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会计报表附注出现对投资者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 的情形。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公司内通报批评;
2、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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